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绕城高速13公里石湖收费站入口前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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