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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90********,壮族,中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号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桂M****0号牌小型客车从良庆区恒大绿洲出发往仙葫大道海茵国际花城方向行驶,途径龙堤路、那造路、龙岗大桥,其行驶至凤岭南蓉茉路口时,被设卡交警检查,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89 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西中医一附院仙葫院区提取静脉血液。后经委托鉴定,案发时石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8.02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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