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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慕尚”KTV门口出发,途径环城路、长城路、车站路行驶至“旌御宫大酒店”门口,停车在广场夜市吃完饭后再次驾车从“旌御宫”门口出发,沿广场南路由西向东行驶约一百米远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6月11日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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