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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委**号,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市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景洪市**大道新大桥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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