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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7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号,住武威市民勤县********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Y****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古浪街“天一公馆”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7.27/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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