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镇**村**路**胡同**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时30分许,石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机动车从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出发沿工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08国道与方村交叉口东行20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63mg/100ml。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