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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三门县**街道**路**号。2020年6月18日因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处罚款152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JJ****小型轿车从海游街驶出,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人民路电信局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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