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40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0********,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因赌博,于2009年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又因赌博,于2012年4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K****的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河庄小学附近开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村**路**号,于当日23时11分许行驶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安下村卧龙南路转盘旁处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娄桥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联系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随即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娄桥院区)提取血液。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出警经过、接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违法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物品发还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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