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05Z3877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三贤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