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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辛市镇大吉村西石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05Z3877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三贤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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