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Z067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台县溪河大道由东向西左转行驶至东风大桥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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