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许,石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城广场南路由西向东准备驶入北大街时,发现交警查车,石某某在广场南路东口倒车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轻微剐蹭,被交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石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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