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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闽侯县**镇一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浙******小车往上街镇浦口村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南屿镇江**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1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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