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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4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号,住鄠邑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3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W****号小型汽车,沿鄠邑区兆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华园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石某甲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0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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