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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13日晚,在蒙阴县人民医院手术室外,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伙同季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季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无故殴打王某某、郭某某,致王某某轻伤。案发后,季某丙出面调解,赔偿王某某、郭某某两万六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存在供证矛盾,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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