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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3日下午,石某某将王某某在**镇**村韩某某种植的高粱秸秆地放牧的二百余只羊强行赶回家中并扣留两只山羊至今。2020年3月26日经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扣留的两只山羊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玖拾伍圆整(179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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