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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贵阳市**中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亨特国际1栋25楼5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他人处获取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该网站开设赌场接受投注,吸引石某某等人在该网站上进行赌博。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从向像处获取该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采取同样的方式接受投注,吸引罗某等人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二人通过获取所介绍赌客投注金额的1.2%至1.5%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利用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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