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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溪检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9********,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使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为平台,通过在游戏内建立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石某某在赌博微信群内发送“九九山城麻将”的亲友圈ID,召集群内成员进入“九九山城麻将”链接中的亲友圈麻将馆参与赌博,以赌注为1分起4分元封顶(“九九山城麻将”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0.5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发红包的方式抽取2.5元、5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60分以下不抽取,60至200分收取2.5元茶钱,200分以上收取5元茶钱)。该赌场开设期间,石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0000余元。

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9月12日,石某某退交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光盘数据。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石某某自愿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5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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