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蔡某某安排刘某某租用李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路**村**号的房屋二楼开设赌场。其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该赌博机房负责看门望风,为赌客进入赌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2020年1月5日,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房间内查获电子游戏机“连环炮”八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八台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