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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强迫交易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徐水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高某某、侯某某、武某某(后三人已判)为获得更大利益,以拦截赵某某送白石头车并允许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货车从其非法开通的砂石路通过为由,指定拉白石头地点及指定送白石头厂家。四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非法获利8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办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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