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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莒南县**路街道**村。于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莒南县**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系被不起诉人石某某,2017年以来,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该公司共拖欠员工王某某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118824元,后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石某某于2020年3月27、30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仍有曹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64202元未支付。2020年4月15日,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莒南县公安局,案发后,莒南县**配件有限公司将拖欠工资全部补发。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石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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