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32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元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日,贾某某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将从王某某处租来的一辆龙工牌50型铲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2019年2月5日,贾某某将从武某某处租来的一辆龙工855B型铲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2019年2月17日,贾某某将从王某某处租来的一辆临工牌50型号铲车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台铲车总价值29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元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