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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21号

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30311974********,侗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乡**村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鲍某某,湖南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开始,石某某在修建**镇**村至**村**路时,因施工中土石方滚落至**镇**镇“**”河道,导致河道被堵,水质污染,引起当地**村村民的不满。为了在当地顺利施工,获得**村村民的支持,2018年10月12日,石某某和周某某一起来到**镇**村村部楼,与**村村支两委一起签订了一份清理河道的《协议书》。

2018年11月、12月及2019年4月,石某某以22000元每月的价格雇佣吴某某在位于**镇**镇**段内清理河道,清理出来的砂卵石和片石用于龙某某开办的“**”砂厂制砂,作为回报,石某某可以低于市场价40元一方即80元一方的价格,从龙某某开办的“**”砂厂制砂购买机制砂。

2019年6月8日至7月25日,石某某为了**镇**村至**村**路的道路硬化施工,明知**镇“**砂厂”没有取得必要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以80元一方的价格,从该砂厂购买了979方机制砂,价值78320元。

2019年6月21日至7月25日,周某某为了**镇**村***(**)公路的道路硬化施工,以低于市场价40元一方即80元一方的价格从**镇瓜冲砂厂购买了322方机制砂,价值25760元。周某某是否够罪的问题,请检查机关给出检查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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