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趁被害人张某甲在国外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第二次窜至北台四十五中学对面被害人张某乙处,入室盗窃得多箱茅台酒及多瓶单瓶茅台酒。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犯罪嫌疑人佟某某打电话,要佟某某开车到被害人住宅所在处帮助其二人运输所盗的茅台酒,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在应当明知茅台酒来路的情况下,而帮助陈某某运输、卸货至陈某某在望花区所住家中,事后佟某某从陈某某处得到2000元。所盗茅台酒运送到陈某某家中后,当晚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对所盗茅台酒进行销赃,石某某开车带二人载所盗茅台酒到顺城区河东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经营的**行对所盗得的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别并收购。最终,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应知茅台酒不是好道来的情况下,以64000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四箱茅台酒及多瓶单瓶的茅台酒。次日,陈某某到望花区雷锋公园旁找一地摊收酒的人,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和冯某某没有收购的二箱(20瓶)假茅台酒以8000元人民币价格卖掉。
2020年3月初一天晚20时许,趁被害人张某甲在国外家中无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第三次至北台四十五中学对面被害人张某乙处,入室窃得十余瓶洋酒。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佟某某开车到被害人住宅所在处,帮助其二人将所盗的洋酒运输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望花区所住家中。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石某某以9000元人民币价格将所盗洋酒收购。
2020年3月5日至9日期间,在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伙同陈某某三次入室盗窃张某甲家住宅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又单独四次入室盗窃张某甲家住宅,盗得茅台、芝华士、拉菲、红酒等大量名贵酒及鞋、皮带、衣、裤等大量名贵服装及适马照相机镜头一个及化石、摆件、鹿茸、普洱茶饼等其它多种贵重物品。其中22瓶图兰十字酒堡红葡萄酒以92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大量茅台、人头马X0等名酒及名贵服装、茶叶等赃物以20余万元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和冯某某二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石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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