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酒后在回家途中经过贵阳市经开区**家属区**栋陈某乙家门口时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发生纠纷,期间陈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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