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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盛康镇第三福利院给猪治病,在石某某给猪打针并按排隔离事宜期间福利院**代某甲多次插话讽刺石某某:“不要看得,看也看不好”, 石某某很是恼火便出口带“骂”字,代某甲到石某某面前问石骂谁,石某某用手将代某甲推倒在办公椅上,致代某甲左眼眶部骨折,当日到医院治疗。2020年4月21日,经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伤)字[2020]026号鉴定书鉴定:代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出据谅解书。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2、证人唐某甲、王某甲等人证言;3、受害人代某甲的陈述;4、法医鉴定书及调解、谅解书;5、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矛盾已经化解,属情节轻微,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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