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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64********,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8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事先预谋,为泄愤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其前妻李某某住处,以有财产相赠骗得李开门后入室,趁被害人李某某书写相关财产协议之际,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击砍李某某头部、面部数刀,致其头顶部右侧、顶部正中、右枕部各一处头皮浅表瘢痕,长度累计达2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面部延及左耳廓一处浅表瘢痕,长度达6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左面神经部分损伤后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构成轻伤一级;肢体瘢痕、手部瘢痕、右腕三角骨骨皮质砍痕分别构成三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出具谅解书对石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6月10日01时29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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