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电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街道**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发现其前妻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乐平市洎阳街道福泰路山东佬烧烤店内吃宵夜,便来到该店内与石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钟某某鼻子打伤至鼻骨粉碎性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