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赵某某在临泉县**镇街道办**城**号楼地下室打混凝土时,因两人意见不合发生互骂,继而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石某某用拳击打赵某某面部,致使赵某某鼻子受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41000元,赵某某对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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