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7时许,石某某与乔某某、王某某因为浇地的事,双方发生争吵,石某某用砖头将乔某某额头砸伤,后乔某某的儿子张某某赶到现场,用铁棍将石某某左手敲伤,石某某与乔某某均住院。经鉴定,乔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且案发后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对石某某表示谅解,石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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