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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鄢某某在盘州市**街道**村**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机修室,因安排工作的事情发生口角争执,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石某某用一根钢管将鄢某某头部打伤。鄢某某的伤情经盘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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