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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磴口县巴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东,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晓宇,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时许,在磴口县巴镇**街道上,石某某与任某某因下象棋发生口角,后石某某将任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任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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