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店门前,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厮打。石某某用拳、玻璃瓶打刘某某头颈部,致刘某某双侧延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双侧颈部皮肤擦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