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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汉族,1977年04月25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7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甘肃**分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2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5时许,因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车停放在成县**镇**村**社**门口,被害人朱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车挪走,双方言语不合引发厮打,打架的过程中,石某某拳击朱某某的脸部,致朱某某受伤。后经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石某某有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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