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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杀人案)_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玛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平,合作羚城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交诉(2019)6号交办审查起诉的任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胡某某、汪某某、石某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本院受理,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分案处理,将全案分为任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和胡某某、汪某某、石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分案后,任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玛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对任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判决,判处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一次退回玛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玛曲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4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16日二次退回玛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玛曲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2日晚,在玛曲县萨河搅拌厂工地宿舍内任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石某某、李泉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李某某宿舍(从北向南第三间宿舍)内喝酒,期间李泉某某与任某某因买酒出钱的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 厮打的过程中李泉某某被任某某推到,额头撞到床架上并将额头磕破,因李某某与李泉某某是叔侄关系,李某某见状与任某某说理争吵,并在任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后二人被一前一后劝出了喝酒的房间,在离开房间时,任某某顺手拿起门口菜板上所放的一把菜刀,李某某手中拿了平时干活用的泥抹子,二人被劝出房间后高声辱骂对方,之后任某某挣脱劝架人员,持菜刀在李某某头部砍了一刀,随即被众人劝开,二人手中所拿东西也被搅拌厂门卫才某某拿走。这时李某某和汪某某(任某某外甥)再次发生争吵,本已被众人劝回宿舍的任某某听到外面争吵声,就在自己宿舍内靠窗户墙角处随手拿了一把圆头铁锹,冲出自己宿舍去打李某某。这时,在屋外劝架的石某某看到李某某突然向前扑倒在地,任某某手里拿着铁锹站在李某某倒地的左侧,石某某抢下任某某手中的铁锹,扔在门口,并将任某某再次劝回宿舍。此时,李泉某某头部磕破的部位血流不止,石某某就将李泉某某扶到自己车上,并开车将李泉某某送往玛曲县人民医院包扎,而李某某此时在自己的宿舍内,给自己亲戚打电话诉苦求援,后李某某走出宿舍去了院子。任某某被劝回宿舍后,想到自己被李某某和李泉某某打了,心中极度气愤,遂冲出宿舍,拿起门口地上所放的圆头铁锹,在李某某头部狠狠剁了一铁锹,李某某被打后被胡某某扶住。后汪某某、胡某某叫来石某某,于当晚11时40分许,将李某某送往玛曲县医院,途中三人见李某某伤势严重,就将李某某扔在S204线公路56KM处的路边,当晚0时许,李某某被路过司机高某某发现后拨打110报警,接警后李某某被送往玛曲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晚被转至临夏州人民院,2018年6月17日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甘南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系被他人持棱角或边缘相对较锐的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综上,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胡某某、石某某在明知受害人被他人重伤后没有积极抢救,继而商议后想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掩盖打架的犯罪事实来逃避法律的追责,虽没有造成其后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要求公安机关返还被扣押的涉案车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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