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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包庇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0********,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将牌照号为鄂A****5吉利牌汽车停放在天津市北辰区燕宇艺术家园11号楼楼下石某某家的车位上,经联系被害人挪车未果情况下,使用铁锨将王某某的汽车玻璃及车身砸坏,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砸毁的车辆损失为6144元。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石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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