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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路**小区**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室。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9年6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与杜某某有债务纠纷,四处寻找杜某某,当晚23时许在杜某某租住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批发市场附近,发现杜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A*****雪佛兰牌轿车,石某某愤怒之下驾驶自己的鄂B*****吉利牌轿车撞向杜某某的轿车,将该车的车门及车尾部撞毁后逃离现场。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杜某某车辆被损毁部件及修复部件价值为人民币6067元。

案发后,石某某赔偿杜某某车辆修理费6000元并取得杜某某谅解。石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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