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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污染环境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民行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固阳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23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石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固阳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23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固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山东**铝业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国有资产处置,黑龙江省大庆市**建筑公司竟标成功(价值169376054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设备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在山东邹城市环保局备案后,在**铝业的监督下,开始拆除处置资产设备,将危险废物电解槽大修渣委托赤峰**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大庆市**建筑公司将电解槽覆盖料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将1000吨左右覆盖料卖给周某某。2018年11月07日,周某某以内蒙古**易有限公司名义和包头市**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解槽覆盖料买卖合同,后陆续从**铝业将1000吨左右覆盖料拉走。将其中的500吨左右覆盖料拉到土右旗加工破碎,将另外500吨左右覆盖料拉到固阳石某某的厂子内进行加工破碎,在加工破碎过程中被固阳县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检查住,当时已加工破碎200吨左右,环保局认为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品,依法对物料进行查封扣押。2019年2月28日,山西河东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固阳县石某某场地内堆放包装字样为氧化铝的物料符合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电解槽维修及废弃产生的废渣特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板)(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物,废物类别:HW48有色属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23-48。属于危险废物。固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认定被扣押的电解铝覆盖料为危险废物;其二,根据电解槽覆盖料的交易过程,周某某主观上没有购买、处置危险物“阳极”废料的意愿。其三,周某某、石某某对电解槽覆盖料的破碎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污染环境罪的非法处置行为;其四,本案没有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情况或报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合作,破碎周某某通过市场途径购买电解槽覆盖料出售给他人利用的行为,其目的是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从中牟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环境污染的事故发生,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适用条件,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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