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8********,侗族,专科毕业,装修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承炳,阳泽**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23时00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贵HA****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黎阳中路由上午开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2时59分,行驶至黎阳中路100米(小地名:民航小区)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94.75mg/100ml。石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