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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上午11时许,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民警正在安装电动车牌,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骑电动经过民权县程庄镇毕集村东时,民警询问其是否安装电动车牌时,石某某辱骂民警并离开,随后民警依法对石某某口头传唤,石某某时拒不配合,对其强制传唤时石某某将辅警管某某的右胳膊抓伤,经鉴定管某某右胳膊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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