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未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盘州市**中学教师,户籍住址贵州省盘州市**镇县**中学宿舍,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中学教师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贵B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亦资街道办华夏中学校内往盘州市第八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夏中学校门口处时,该车左前轮将蹲在路边的高某甲(2017年10月9日生)碾压,造成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7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高某甲无责任。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98万元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高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盘)公(司)鉴(法病)字【2020】53号鉴定意见书、川旭鉴【贵-盘】(2020)车鉴字第315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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