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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石富荣)(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独自一人路过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公房旁巷道时,将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的张某某停放在**镇**村公房旁巷道内的一辆韩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又将盗得的电动车推倒其家中客厅旁的卧室内藏匿,被盗电动车经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261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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