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0********,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本市吴宁街道“新阳光”网咖趁被害人孙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孙某某放电脑桌上充电的玫瑰金色VIVO Y66L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孙某某。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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