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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市**镇**村*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百荣店)内,以挑选商品后不结账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7.9元。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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