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路**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67元。2019年4月28日,石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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