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伙同同案人覃某某(已判刑)、“小三”(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宏发街8号梦狼网吧,使用铁丝盗窃陈某某放于网吧桌面上价值人民币3075元的iPhone6 Plus手机时,被陈某某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盗窃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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