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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8********,壮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现租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商城**区**号充电桩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停放在此充电,且电动车钥匙插在电动车电门锁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遂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Y2100.00)。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主动退还赃物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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