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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户籍地徐州市贾汪区********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为玲,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石某某多次在徐州市贾汪区****水泥厂在建工地盗窃废旧的垫片、钢管、塑料桶、卡扣、螺纹钢等物品。经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物品价值145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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