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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3********,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肄业,无业,住广西藤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藤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途经藤县藤州镇政贤路挂榜岭公园路口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盗走,更换车锁后供自己使用。2020年10月7日,石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摩托车交至公安机关发还陈某某。石某某赔偿了陈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窃的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石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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