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现住肇庆市**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事主李某某于2018年在分界文艺青年歌舞团认识,石某某称其身份证过期,无法办理银行卡,要求李某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并绑定他的微信使用。石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凌晨在没有告知李某某的前提下,偷偷将李某某名下银行卡里面的5000元转进自己的微信(TS1353897****,微信昵称:广州TS马蹄露)后并已全部消费使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向事主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为初犯,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向事主退还了相关款项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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