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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49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队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天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路**村工地门口,发现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小鸟牌大架两轮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骑走,停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6元。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在**工地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张对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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